一、债务人死亡欠钱谁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继承者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全额支付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税费与债务。换言之,若债务人在离世之后,其遗留财产被继承人予以传承,那么传承者便有义务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之内,对被继承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总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欠款,则传承者有权依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承担超越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然而,若传承者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遗留者的债务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如何申请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相关法规之规定,如果某人在离开其居住地后下落不明达四年;
或是因为突发性的自然或人为的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此人暂时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并持续连续消失两年的情况之下,因后者的情况,人们亦可参照法律条款中的相关指涉要求对该人进行宣告死亡的确立,而这一流程并不受到两年这一期限的严格限制。
在此例中,如若符合该条件且经过司法机关验证此人和自然失去联系是事实的话,那么在四年内,国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执行的情形
当负债人离世这一情况发生时,并不必定会导致诉讼时效受到中断或者停止执行的影响。
通常来讲,只要负债人生前拥有任何形式的遗产存在,那么诉讼时效便极少或几乎不可能被中止。
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将有义务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为负债人的债务进行全额清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例如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处置方式产生了分歧,从而使得债权人主张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遭遇到了阻碍,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
若在负债人离世之后,其并无任何遗产可供清偿债务,或者是遗产的价值不足以抵消全部债务,同时又无法确定是否有继承人有意愿承担该笔债务,那么此时就有可能引发诉讼时效被中止
不过,最终究竟是否需要中止诉讼时效,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景、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虽然负债人离世这一事件本身确实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暂停或者终止,但是否真的需要采取这种措施,各种情况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被继承,继承人需要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不承担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他们自愿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